“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出现新动向?
向莉
元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廉成赫
元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20年3月,公牛集团发布公告称,最高院已受理江苏通领科技对实用新型专利“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所涉五个案件的上诉。这一受理是否意味着现行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可能出现变化?这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公牛集团系列案件始于2018年12月,通领科技以公牛集团侵犯涉案专利及另一发明专利“支撑滑动式安全门”为由提起诉讼,索赔近10亿元。随着通领科技两件专利被宣告无效,一审法院按照现行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驳回了与涉案专利相关的五个案件的起诉,通领科技也撤回了与另一发明专利相关五案的起诉。
中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采用民行二元分立的诉讼架构。专利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由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而被告往往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专利复审无效部) 另行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由专利复审无效部审理专利无效案件。这与一些国家由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一并审查专利权效力有所区别。
在民行二元分立架构下,在“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出现前,即使专利被专利复审无效部宣布无效,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在实践中往往也并不会立即驳回民事诉讼,而是倾向于等待专利确权程序的最终结果。由于专利确权程序复杂,个别案件的程序可能在专利复审无效部、一审、二审法院之间形成循环诉讼或程序空转,使与之相关联的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受到拖累,效率较低,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为尽可能缓解专利侵权诉讼审理周期较长的影响,充分考虑到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改变专利复审无效部决定的比例较低的实际情况,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中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专利复审无效部做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便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专利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专利权人以司法救济途径。
近年来,最高院改革现行的专利纠纷审理制度,取得了诸多成效。最重要的改革是自2019年1月1日起,最高院在管辖权上进行开拓性的结构变革,专门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来审理专利纠纷二审案件,包括专利无效上诉案件和除外观设计专利以外的专利侵权上诉案件,实现裁判标准的进一步统一。2019年12月,最高院在“集中宣判周”首日同时宣判专利侵权和专利确权关联案件,涉及厦门实正电子科技和乐金电子 (天津) 电器之间的专利纠纷。该案作为最高院首次针对同一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同步审理的尝试,避免了因专利民行管辖法院不同导致的当事人利用两个程序针对同一专利作出不同解释的情况,也体现了最高院集中统一管辖专利无效案件和专利侵权案件二审的价值。
针对现行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站在专利权人的角度,笔者认为:第一,《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是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而并非“应当”驳回起诉,法院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结合裁定驳回起诉对双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影响来综合判断,而不应一概以裁定驳回起诉结案。
第二,专利权人已经在维权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在中小微企业起诉大型企业专利侵权的案例中,双方在实力上本就相差悬殊,在专利确权程序尚未产生最终结论的情况下,径自在侵权诉讼案件中驳回起诉,势必会对权利人的维权信心造成影响,还可能产生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第三,由于专利无效上诉案件和除外观设计专利以外的专利侵权上诉案件统一由最高院管辖,保障了专利侵权案件和专利无效案件最终能够在统一的视角下得到审理和裁判,是否一概驳回起诉仍是一审法院的最佳处理方式,值得商榷。最高院已受理涉案专利的上诉请求,后续是否会通过审理,发挥典型案例的解释性、示范性作用,对如何适用“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做出进一步指引,笔者拭目以待。
作者: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莉、廉成赫
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了解更多元合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跨境海淘”商标侵权风险》
《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正版教材的误用风险》
《影视作品‘转换性使用’抗辩是否有效?》...
【欢迎点击在看 分享精彩内容】